食安規範修正 找錢又摸食物最高罰2億

圖為食藥署外觀。(記者宋碧龍/攝影)
圖為食藥署外觀。(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賴玟茹/台北報導】

食藥署6月4日發布修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適用範圍擴及所有食品業者,其中新增規定,包括攤販不可以碰完錢又處理食物等,若發現有違規者,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食安新規即日起上路。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修正後,擴增為所有食品相關行業,包括一般餐廳、小吃攤、夜市攤商、外送平台等。另也增訂改變原設定倉儲、運輸條件者,應有合理原因及依據、抽測運輸車廂體內環境溫度;具冷凍及冷藏功能運輸車且送訂有保存溫度者,冷凍食品溫度不得高於攝氏負20度。

至於食品從業人員管理方面,刪除結核病檢查,教育訓練可由業者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新進食品從業人員應經至少3小時教育訓練及從業期間每年至少3小時教育訓練,且於作業場所工作應戴口罩。更進一步增訂外送平台業提供食品外送服務,外送員及外送食品過程,應遵循衛生管理規定等。

另對於許多攤商常找完錢沒有洗手或消毒,就繼續處理下一份食物,此次修正內容也規定,從業人員手部不得同時或接續接觸金錢或其他有汙染之虞物品。

食藥署表示,《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發布修正後,即起上路,若發現違反規定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理。違規業者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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