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看國會】行政權獨大 國會應有合理調查權

⊙張文齡/整理報導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立法委員雖然可以舉辦公聽會,卻缺乏實質效果。官員或社會人士若受邀出席不僅可婉拒;即使出席,發表不實言論,依現行規定也無從約束。立委沒有文件調閱權,無法掌握資訊,讓公聽會流於形式,備詢官員無實質效果。凡此種種,不免讓人質疑:立法院如何可扮演好監督與制衡政府的角色?

7月20日「公民看國會」節目,邀請黃國昌(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李惠仁(《不能戳的秘密》紀錄片導演)兩位來賓,為我們談談這些問題。

「沒有正確、充分的資訊,就無法做出一個好的決定,個人如此,國家更是如此。」黃國昌說,他表示台灣做為一個民主法治的社會,代議民主的實行是十分普遍的,因此國會在行使行政監督、預算、法案等重大公共政策決議時,如何符合多數人的利益,顯得非常重要,而資訊在這其中扮演了關鍵性的角色。

憲法第67條明確規定,委員會在行使職權時,可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相關人士到會備詢,但黃國昌自身參與的公聽會而言,內容不僅渙散、偏離主題,參與的委員更是稀稀落落,更別期待深入的對話與質詢了,「整個公聽會猶如一場大拜拜,只不過是每人5分鐘的盍各言爾志。」

他說。他強調,立法院獲取資訊的機制非常薄弱,連立委本身也清楚,舉辦公聽會「沒有用」。「沒有實質的資訊便無法做深度的質詢,更沒有辯論的機會,基本問政資訊都無法得知,國會如何做出一個好的決定?」他說。

李惠仁也表示,「官員說謊,民眾無感」是這社會越來越普遍的現象,他指出委員說謊已不足為奇,因為就連專案報告書也敘述不實,甚至進了立院的網站;即使踢爆,檢調單位也以不影響事件為由,以行政簽結,「官員扯謊無從規範,簡直是先進民主國家的一大諷刺。」他說。

黃國昌指出,相對於其它法治先進的國家,其國會程序進行莊嚴與慎重的程度,顯現出台灣國會在體制上,機制的要求與權力都太低了,他以美國國會體制為例,委員質詢需事前準備充分完善的資料,且須在質詢以前宣誓提供資料皆屬實,否將面對刑事上的追溯「這樣審議的態度,才是為人民的利益把關。」他說。

公督盟於18日所舉辦 「請對國會說實話!立法院聽證調閱程序改革」座談會中,立法委員林佳龍曾表示,希望對委員職權行使進行相關修正,並針對偽證制定相關的罰則。黃國昌表示立院過去已有類似的提案,但委員仍無法打破藩籬,

往往順從黨意變換立場,「為人民把關是委員需具備的基本自我認知,是超然於黨之外,一個共通的價值使命。」他說,他表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正,有助於國會調查權的增強;但也需保護參與者的基本權利,如法律諮詢等相關配套措施,都是健全國會的一部分。

黃國昌指出,所謂的強化調查權,要解決的是委員行使監督的權利,是要讓政府的資訊更加公開;李惠仁也表示,資訊不夠透明是當前政府的問題,但在有限的方法中還是得盡最大的努力,透過民眾與立委的幫忙,早日建立監督機制,為全民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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