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專欄】地方都更說明會 看攏嘸?

文/曾耀賢(執業律師)

問:最近有地方政府舉辦都巿更新法令說明會,聽了霧沙沙!小巿民看攏嘸?

答:近日有地方政府舉辦都更法令說明會,主要向民眾說明都更沒有「卡關」,只是程序上有些改變,變得更符合「正當程序」了。

主要起源於去年,司法院大法官2013年4月26日就文林苑都更爭議做出了第709號解釋,指出部分《都更條例》規定違憲,並要求內政部一年內檢討修法。因此部分《都更條例》規定自2014年4月26日起失效,以台北市為例,至少影響了516件都更案。面對民眾關心都更卡關,上個月台北巿府舉辦的都更法令說明會至少增加了三道程序規定:

一、須經過事業概要審議核准針對原《都更條例》第10條第1項,大法官認為事業概要若沒有經過適當組織進行審議,也沒保障民眾陳述意見的機會,只有當地主管機會「核准」,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因此日後事業概要經申請核准後,還須經過「事業概要審議會」核准,才能進入事業計畫階段。

二、新增須舉辦「聽證會」為了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釋字第709號要求都更的正當程序比《行政程序法》的要求更嚴格。原《都更條例》第19條第3項雖規定應舉辦公聽會,但大法官認為光靠「公聽會」不足以保障民眾表達、陳述意見的權利,宣告違憲!畢竟多年來部分政府機關為了便宜行事,規避法律的適用,比如原本許多民眾認為有必要舉行「聽證會」的開發案,政府主管機關卻認為沒「必要」,也因此衍生許多爭議,如大埔強徵土地、中科三、四期、美麗灣環評等。

三、擴大資訊送達對象,同時增加告知管道。大法官認為都更計畫的相關資訊應確實送達給申請人以外的其他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已核定的都更計畫(包括行政處分等)也應確實送達給各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民眾才能知道完整的都更計畫是什麼,進而保障其撤銷同意權(《都更條例》第22條第3項)。

雖然至少要多花3個月以上才能走完都更程序,但可保障民眾「知的權利」和「表達意見」的權利,值得喝采!重點是政府能否體會小巿民大多只有一個「家」,「住房」可是大問題!切不可「便宜行事」,落實程序正義,才有居住正義,後面才少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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