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專欄】 被狗狗撞倒的小女孩

文/曾耀賢(執業律師)

問:趁著週末,王先生和王太太帶著5歲的小女兒出門走走,到了一家女裝店,王太太停下腳步,想看看秋冬服飾,沒想到店家養的一頭拉不拉多犬突然衝出來,撞倒5歲的小女兒,小女孩頭皮上縫了5針,驚嚇大哭。等了數日,始終等不到店家前來談和解及賠償問題,王先生和王太太該怎麼辦才好?

答:

從案例當中的背景事實來看,法律上有三點:

第一,依照《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1款,家中養的狗(拉不拉多犬)算是「寵物」,同法第20條第1、2項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要有7歲以上之人陪同。但如果是有攻擊性的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就要有成年人陪同,並且都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所以,如果是大型具有攻擊性的寵物,沒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讓其任意亂闖、傷人,已違反法律規定,依現行同法第29條第4款的規定,主管機關依法得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行政罰鍰。

第二,民事責任的部分,依《民法》第190條第1項前段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狗主人就是法條中所指的「占有人」,依法狗主人對被狗咬或衝撞的傷者要負賠償責任。至於具體的賠償範圍與金額,一般要看傷者,所受的傷害多大而定。一般來說,除了可以請求賠償醫藥費、無法工作的損失、醫美費用等外,甚至可請求非財產上的精神慰撫金。

第三,刑事責任部分,實務上曾有判決指出,因狗主人養的狗一再咬傷鄰居,鄰居先被咬傷右腳,5個月後換左腳被咬,氣得鄰居提告求償,最後高雄地院依過失傷害判處狗主人拘役90天,得易科罰金每天1千元,另須(通常為刑事附帶民事請求)賠償鄰居3萬元慰撫金,合計12萬元。

但這有個前提,主要因為法官認為狗主人沒有用鍊條將狗綁住,因而傷人,明顯有過失,才構成《刑法》過失傷害。因此包含狗主人是否存有飼養上的過失,如沒採取合理的安全措施,以及父母看顧小女兒有沒有過失?都可能是未來法庭上攻防的重點。

王先生和王太太可考慮先發存證信函給店家,並盡快保存事發地點的錄影紀錄與證人等,如果沒得到善意回應,可考慮提告求償並依《動保法》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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