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專欄】面對老公債務 老婆怎麼辦?

文/曾耀賢(執業律師)

問:大雄與靜宜結婚多年,近日靜宜卻接到債務清理公司打來家裡的電話,說是大雄欠銀行錢不還,銀行外包給他們公司,要求靜宜幫老公還債,還揚言告上法院。靜宜名下還有父母留給她的一些財產,聽了很擔心,不知道該怎麼辦?

答:民國96年《民法》修法後,實務上銀行、債權人或所謂的債務清理公司,可透過《民法》親屬編的規定,運用當時《民法》第1011條規定說「已經對配偶的財產作扣押了,但錢沒還清」,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或依當時《民法》第1009條規定說「配偶已經受破產宣告了,他們的夫妻財產制當然變成分別財產制。」

接著再代位債務人向配偶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代位要求另一方配偶,吐出一半財產還錢。造成社會上所謂妻債夫還或夫債妻還,對弱勢家庭衝擊更大,連帶使配偶失去經濟力量進而難以照顧小孩。

不過101年12月7日立法院三讀修法,除了刪除《民法》1009條和1011條,根絕債權人違反夫妻意願,強迫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的討債方式外。還修正《民法》第1030條之1,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修正為一身專屬權,也就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原則上,專屬於配偶,除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外,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只有夫妻之間可以決定要不要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債權人不能再代替夫妻做決定。再次確立夫妻債務各自負責的原則。

至於債權人的權益怎麼辦?如果有債務人故意把財產轉移到配偶名下,想脫產逃避債務。其實債權人本來就可以回歸《民法》第244條規定,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以解決對方故意脫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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