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專欄】醫美術後不滿意 提告求償?

文/曾耀賢(執業律師)

問:

年底前,大明的媽媽心想快過年了,去做個「醫美」看能不能讓自己年輕漂亮個十歲?就去找整形外科醫師做了「下眼瞼整形手術」(俗稱除眼袋手術)。

沒想到,花了十來萬元做完手術,卻覺得不滿意,左看右看總覺得不太自然,沒有想像中變美!雖然事後醫師同意再幫她做修補,但大明媽媽仍不滿意,想問律師能否提出民事告訴,向醫師請求醫療費用及精神上損害賠償等:

答:

一般來說,如果醫師有違反手術前的「告知義務」,擅自變更手術內容,甚至未讓大明媽媽簽署「手術及麻醉同意書」等,在蒐集相關事證後,當然有權利提告求償。

不過,以本案背景事實來看,如果大明媽媽只是單純覺得不滿意、不自然、沒有想像中變美!能否就這樣指稱「手術結果失敗」?實務上曾有《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醫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指出:「……外觀是否好看?對手術結果是否滿意?取決於受術者個人主觀之想法,常因人而異,並不能據此認定系爭手術之成敗。上訴人感覺不自然或不喜歡,乃係個人審美觀不同所致,並不能因此認定系爭手術失敗……」。該判決並指出(此類型眼袋手術相關的醫療糾紛):「系爭手術是否成功,應自受術者於術後雙側之下眼瞼,有無不對稱或因切除過多皮膚而造成眼瞼不可回復之外翻變形,或因而遺有疤痕,才能進行斷定。」

因此,如果只是單純覺得手術結果不滿意,不自然或不喜歡,可能無法就此認定「手術結果失敗」。還是要看大明媽媽是不是符合實務上認定的手術失敗類型等結果,才能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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