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8歲作隆乳手術 開罰醫師?

文/曾耀賢(執業律師)

「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不建議施作侵入性手術」的幾個思考問題:

2013年9月11日,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公布新聞稿指出:「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不建議施作,如:抽脂、隆乳、隆鼻及雙眼皮等侵入性手術」。

當天媒體(中央社)報導:「衛福部今天通告醫界,不要替未滿18歲民眾執行隆乳、抽脂、隆鼻及雙眼皮等侵入性手術;醫師若不聽從,可開罰及登門督察……」

衛福部目前可能處罰的法律依據,可能有:醫師法第28條之4第1款「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及同法第25條第4款「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等。

不過,從衛生署曾於100年1月13日以衛署醫字第1000200809號命令將「醫師執行非性聯遺傳疾病診斷所施行產前性別篩選之處置,或僅以胎兒性別差異為由進行之人工流產等行為」,訂定為醫師法第28條之4第1款規定「不得從事之醫療行為」來看,訂定「不得從事之醫療行為」其實有非常嚴格的認定標準。而「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不建議施作侵入性手術」,能否通過醫事法律、比例原則及醫界認定為「不得從事之醫療行為」,仍有待檢驗。  

而且,衛福部公布的是「不建議施作」,未來能否以此作為對醫師「開罰」的理由,法律上仍有討論空間。  

但是衛福部既然起了一個頭,實可持續透過醫師團體及研討會等方式,與醫界多溝通,待形成社會上一定共識後,再透過修法等方式,讓醫界未來在面對未成年人執行業務時有明確依據,也是對醫師們的尊重。

此外,依照醫療法第63條,對未成年人施作手術前,仍應善盡完整說明義務,並經法定代理人簽具同意書,且於醫療處置時要求陪同等。這不只為了保障病人,也是保障醫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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