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家長7成盼裝監視器 欠缺明確法規

專家表示,若教保員被監視器監控,帶著負面情緒工作,最大的受害者仍是孩子。(教育部提供/中央社檔案照片)
專家表示,若教保員被監視器監控,帶著負面情緒工作,最大的受害者仍是孩子。(教育部提供/中央社檔案照片)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

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5月針對幼兒園是否應裝設監視器進行全國性調查,結果顯示,七成家長支持裝設監視器。專家認為,教保人員在監控下會產生負面情緒,恐怕對孩子造成不利影響。學者強調,若有完整調閱機制,對各方來說都是保障,但目前仍缺乏相關法規。

台南應用科技大學師資培育中心主任邱憶惠表示,改善托育環境的機制有很多種,但應該回歸「有利於孩子發展」的做法。家長可能認為,必須透過監控現場人員方式才能建立信任關係,但托育人員也是人,被監控的人會感到不舒服,這種情緒會影響每天長時間與之互動的孩子,若教保員帶著負面情緒工作,最大的受害者仍是孩子。

臺南大學幼兒教育系主任翟敏如認為,當孩子遭受不當對待時,現場的監視器確實可以成為強而有力的證據,但家長如果擁有隨時調閱的權力,可能使親師之間的關係變得非常緊張,老師只是一個不留意,就可能造成遭受家長質疑。何況在幼教現場,老師的工作壓力其實已經很大了,恐怕難以再承擔時刻被監視的感受。

翟敏如強調,調閱監視器畫面應該受到法規保障,明定在什麼情況下、什麼時間才可以調閱、錄影畫面要保留多久。學校當然必須完整記錄事件經過,但錄影紀錄並不是人人隨時都可以看,也不代表可以讓家長隨時檢視老師的一舉一動是否做對。

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5月調查,全國幼兒園家長有七成支持裝設監視器。該基金會副執行長彭詠晴認為,如果現場照顧人員表現良好,監視器就只是輔助工具,除非觀察到某個老師有不當言行時才會特別去調閱,以防止發生更嚴重狀況。實務上,有些爭議事件反而是透過監視器來證明老師沒有問題,家長看完後也不斷向老師道歉跟道謝。

高雄市光武國小校長劉家宏說,若監視器缺乏嚴謹的使用原則或辦法,會有很大的爭議性,以他過去擔任附設幼兒園園長的經驗為例,就連老師之間的糾紛也想調閱監視器,真的不堪其擾。就算看了錄影畫面,有時也很難看出事實,當老師對孩子講話時,到底是在鼓勵、讚美,或是斥責?各自的解讀也不太一樣。

調閱監視器 可比照車禍處理模式

前高雄市法制局長、律師許乃丹指出,教育局已在2022年訂立「高雄市教保服務機構監視錄影系統管理實施要點」,但實務上在調閱監視器時會有一些困難。以監視器設置規定為例,依第3條所述是「得」設置,亦即若評估空間環境不太適合時就可以不設置,所以首先必須釐清園方到底有沒有設置監視器。

其次是第5條規定「應保存至少14日以上」,若沒發生任何事,原則上保存超過14天後就可以不保存,且最慢要在1年內銷毀、刪除。許乃丹建議,可以延長保存期間為30天,因為有時事件發生後,短期內恐怕不會曝光,可能在30天或更長時間之後才會知道;若監視器的檔案容量太大,也可以考慮用雲端或其他方式儲存1~2年,以供主管機關查核。

至於家長調閱監視器的機制,許乃丹建議,可以參照警方處理車禍的方式,在已經發生兒虐的情況下,由主管機關調閱畫面後,再請家長到現場確認,但不會提供檔案,只是先看一下到底事情怎麼發生,讓大家心裡有個底,可以減輕家長對老師抱有「你就是有打我小孩,所以不敢拿出來」的疑慮,畢竟可能真的是誤會一場。

許乃丹說,家長看完監視畫面後,如果真需要檔案,為了保障畫面中其他小朋友的個資,可以向承辦檢察官或主管機關正式申請調閱,相關單位再經由調閱機制將錄影畫面提供給家長。這部分是目前法規上不足的地方。

欠缺母法連結 地方政府難規範

高雄市政府法制局說明,在中央法規裡,托嬰中心與幼兒園是兩個不同系統。托嬰方面,包括監視器、定型化契約等規定都比較清楚,若未依照法規辦理,甚至可以連結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做處罰。行政院5月通過「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反觀幼兒園的部分,相關法規就沒有這麼明確。

至於地方法規是否可強制規定幼兒園安裝監視器?法制局指出,由於幼兒園系統缺乏可以連結的中央母法,沒有相對應的罰則,縱使教育局將「高雄市教保服務機構監視錄影系統管理實施要點」中對於監視器的要求改成「應」設置,最多也只能做為稽查或評鑑時的扣分項目,法律效果不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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