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假罰單 助加快重領牌 雙北2警被訴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

過去曾有高雄警員勾結租賃車業者,開假罰單「吊銷」已被「吊扣」牌照的車輛,使業者得以重新領牌上路,減少營業損失達700餘萬元,遭判刑4年2月。而在雙北地區,也各有一名員警以同樣手法圖利業者近300萬元,近日遭起訴。

依修正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如有超速等危險駕駛情形,需「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而車輛在吊扣期間,若未懸掛車牌或使用其他牌照繼續行駛,經查獲可再次裁罰,且須「吊銷」汽車牌照。雖然「吊銷」的處罰程度看似較「吊扣」重,但「吊銷」者逕行驗車後,卻可立即重新申請牌照再上路。

士林地檢調查,台北市警北投分局交通分隊一名任職20多年的劉姓警員,涉嫌於2021年11月至2022年間勾結某車行代辦員林姓男子,雙方透過通訊軟體約定時間與地點,由劉員在值勤時開立不實舉發單,登載「已領有號牌未懸掛」等虛偽違規事實,協助3輛處於被吊扣牌照期間的車輛被吊銷,重新驗車後起死回生,圖利車主約105萬2,700元,林男則收取5,400元代辦費。

而新北市警淡水分局某派出所馮姓警員,在另名警員遷線下,也與車行建立合作關係,他自2022年至2023年間,以相同手法讓4輛被吊扣牌照的車輛提前上路,圖利業者183萬餘元。

經統計,2名警員藉此方式圖利金額達289萬7,100元。檢察官認為,2名警員身為公務員,本應依法查核交通違規事實,卻因熟識或人情請託而配合造假,明顯違反職務義務。士林地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於主管事務圖利」、《刑法》「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日前偵結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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