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輪事故賠償失當 消基會籲重修郵輪契約規範
近年郵輪成為民眾旅遊的選項之一。消基會檢視資料發現,近一年共有3起郵輪機件故障事件,而郵輪公司事後的處理失當,賠償措施與消費者繳交的郵輪費用不成比例,讓人對郵輪旅行的安全性產生疑慮,郵輪的國外定型外契約應比照國外旅遊契約條款規範,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檢視資料發現,短短將近一年發生3起郵輪機件故障事件。首先是去年12月初榮耀號(MSC)引擎故障而滯留日本那霸;今年4月8日歌詩達莎倫娜號因為機械故障而延誤返港;7月初歌詩達郵輪又因機械故障導致部分房間停電、冷氣壞掉,後續行程大亂且無法調整。
消基會表示,這些故障不僅影響乘客的旅遊體驗,也引發民眾質疑郵輪公司的維修管理及賠償措施。郵輪公司在事故發生後的處理失當,賠償措施與消費者繳交的郵輪費用不成比例,讓消費者極度失望。
目前旅行業辦理郵輪國外旅遊多以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附加郵輪特別協議書與旅客訂約,但其內容與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有不符情形。郵輪公司制定片面的「特別協議」,消費者權益相對脆弱。
交通部指出,為保障旅客權益,正進一步完善郵輪相關的定型化契約機制,草案在部內審議,預計暑假前完成。
消基會表示,許多郵輪公司在事故發生後,對賠償措施的執行顯得模糊不清,甚至推卸責任,消費者往往無法獲得應有的賠償。同樣是出國旅遊,理應受同等權益保護,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攸關消費者權益部分,應比照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條款進行調整,交通部也應加強管理郵輪公司及旅行社。
消基會也建議,消費者要加強了解郵輪旅遊,選擇郵輪公司時除了解市場行情外,更要注意口碑與形象,尤其發生事故後的處理態度,要選擇重視消費權益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