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審查 蕭文生:藐視國會罪應採行政罰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10日審查大法官被提名人蕭文生的人事同意權案。對於去年爭議很大的國會職權修法中的藐視國會罪部分,蕭文生認為,不贊成以刑罰方式來處罰,應改採行政罰,且僅限於官員,一般人民不適用。
憲法法庭去年10月判決立法院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大部分違憲、新增刑法藐視國會罪違憲,多位立委質詢時,都關切蕭文生的立場。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表示,蕭文生曾支持國會擁有完整調查權,並倡議明文界定調查、傳喚、罰鍰的手段及程序,這些與去年在野黨推動國會改革的想法一致。
蕭文生回應,調查權是輔助性但不可或缺的權力,特別是少數黨可藉此制衡多數黨。大法官釋字585號提及國會應享有調查權,十幾年過去,直到去年才有國會職權修法。
不過,他不贊成藐視國會罪以刑罰方式來處罰,而應改採行政罰。其次,罰則應只涉及院長、部會首長或政府官員,不贊成涉及一般人民。
應設置例外規定讓組織運作
另外,對於《憲法訴訟法》原先規定大法官現有總額2/3以上參與評議、現有總額1/2同意,就能作成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判決。但立法院去年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規定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人數不得低於9人,導致現行總數8名的大法官無法做出違憲宣告。
蕭文生表示,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大法官法定員額為15人,若法定員額跟現有員額相同,規定參與評議大法官的人數要求影響不大。之所以有此嚴格規範,是為了避免少數大法官決定重大事項。
然而,最大的問題在於未設置例外規定。他強調,「所有的程序規定都是要讓組織能夠運作,我們不是要訂一個程序,讓組織沒有辦法運作。」當憲法法庭因人數不足無法開庭並做成決定時,便需要透過例外規定處理。
蕭文生說明,過往「現有總額2/3出席、1/2同意」的標準其實不高,但前提是所有大法官都能出席,且法定與現有人數相符。法律的規定是理想的,但仍要顧及現實面。
蕭文生說,台灣的情形與國外不太一樣,缺額會不斷產生,使得原訂4年一次的大法官任命,如今已變成2年一次。因此,應該要用例外規定來處理現實問題,使法律能兼顧原則及個案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