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濱公園P型車阻影響身障者 監院糾正新北市府

監察院6日表示,身障團體屢次陳情,新北市河濱公園設置P型車阻,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第2項及第52條第1項規定,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而且有損障礙者的人格尊嚴。監察院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趙永清提出之調查報告,糾正新北市政府。
監委表示,新北市政府自108年起依常見輔具規格,設置P型車阻,並於同年修正該府河川高灘地綠美化園區管理要點,將車阻列為園區內設施。身障團體於109年起即多次向該府陳情,該府雖有辦理會勘處理,惟園區53個保全崗哨轄內170處P型車阻,迄113年9月本院現地勘查,皆未依該要點規定落實建立編號及列管。
監委指出,且該府於車阻上方貼示專人服務電話,安排由保全協助通行,但是民眾難以具體指出車阻確切位置,影響聯繫保全前來協助通行之即時性,亦不乏有聯繫後無人回應情事,而該作法對於聽、語障或多重障別人士,造成ㄅ阻礙更大,有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核有違失。
監委提到,新北市政府早將市轄河濱公園列為處罰條例之適用範圍,違者取締告發,惟每年違規事件逾千件;108年該府始針對2處違規率高之地點試辦智慧車牌辨識系統,迄112年增設6處、113年再增9處,合計6年僅設置17處科技執法點及拆除15處車阻,科技執法覆蓋率仍明顯不足,無法有效解決車阻限制通行問題。
此外,監委指出,經濟部作為河川管理的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轄管河川區域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不僅未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迄無完善相關規範,肇致地方政府無所依循,亦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未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亟待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