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光電弊案 監院彈劾陳凱凌等三人

監察院。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監察院。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常懷仁/台北報導】

針對臺南市未達2公頃之非都市土地(小二甲)申請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案,監察院26日表示,審查通過監委林文程、浦忠成、趙永清所提,對經濟部能源署署長游振偉、前組長林文信及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前局長陳凱凌等3人彈劾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農委會因農地設置太陽光電屢生爭議,且易造成農地破碎,為此修法將2公頃以下農地不同意變更使用,修法公告後,有能源局主管但書內容,但時任能源局長游振偉未親自或指派所屬詢問但書意旨。

彈劾案文表示,光電業者因卡關而請求能源局協助,游振偉為使業者案件能全數納入,違法裁示將「土地使用同意書」作為不受小二甲禁令之審認標準,為太陽光電業者大開方便之門,且未陳報經濟部或行政院即據以執行,並推諉卸責將審認職責轉嫁地方政府。

彈劾案文指出,這造成本案高達96.15%皆為倒填日期之不實土地使用同意書或不符規定之案件,嚴重斲喪人民對政府公權力之信賴,核有重大違失。

彈劾案文表示,陳凱凌於臺南市太陽光電審查案件改為聯合審查制度後,因臺南市政府農業局堅持的規定已生效施行,不再收受小二甲案件而卡關,除於聯審會議中抨擊該府農業局代表外,亦發文尋求農委會函釋。

彈劾案文繼續表示,但均遭否決後,竟夥同林文信尋求出路,聯合將易於變、偽造之土地使用同意書,於歷次會議中,逐步納入達標計畫審認範圍,並於未定案前即通知業者需有109年7月31日前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始得解套,造成大量土地因買賣、繼承、分割等同意書日期及所有權人前後不一等問題。

彈劾案文指出,此等爭議案件明顯均為偽造、倒填日期之土地使用同意書,林文信竟提出「請前、後土地所有權人都提出土地使用同意書即算合格」,並作成會議結論而全都審認,該等案件倘全都完工發電,將肇致20年不法發電收入高達數十億元,核有嚴重違失。

最後,彈劾案文說,游振偉、林文信、陳凱凌等3人,違失情節重大,核與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有違,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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