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 平臺負連帶責任
網路投資詐騙猖獗,立法院會30日三讀通過「打詐3法」之一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明定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也禁登冒用名人引誘投資等6類廣告,平臺業者如果違規刊登,負連帶賠償責任。
由於近期投資詐騙多透過網路投放不實廣告方式誤導投資人,為貫徹有價證券投資或業務招攬的網路廣告資訊透明公開,為避免網路投資詐騙廣告氾濫,增訂「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條之一條文。
本次修法有三項重點,首先是針對「投資或業務招攬之廣告,不得有下列六種行為」,包括使人誤信經核准經營特許業務;從事投資分析,有招攬客戶或投資勸誘行為;有保證獲利之表示;以推薦或過去績效使人誤認投資確可獲利之表示;冒用名人或公司名義,招攬或引誘投資;與前五款相關之其他不當推介行為。
第二,實名制及下架機制,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相關廣告應載明或敘明事項,落實「廣告實名制」;若於刊登或播送後,始知有不應刊登或播送情事者,應立即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也就是廣告下架。
第三,刊登或違反規定的廣告,導致問信廣告內容或因被詐欺而受害者,網路平臺業者應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也不得冒用政治、財經、金融、影視、其他著名人士或公司名義,對有價證券進行推介、招攬或引誘投資;不得有與前5款相關的其他不當推介行為。
新增條文並加強網路平臺業者對廣告的事前審查及事後下架機制,規範不得刊播有禁止行為或未採實名制的投資廣告,刊播後才發現有非法情事者,應主動或於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或為其他必要的處置。
網路平臺業者如果刊播非法廣告,使他人誤信或被詐欺而受有損害,應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已依相關規定為必要處置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