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條例三讀 鼓勵民眾親海給予補助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

立法院會26日三讀通過制定《海洋產業發展條例》,條文明定,政府應寬列推動海洋產業預算,鼓勵並補助國民從事海洋活動,並對海洋事業給予適當之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

《海洋基本法》2019年11月20日公布施行後,明定政府兩年內應制定海洋保育法、海域管理法和海洋產業發展條例(俗稱海洋三法)。

三讀條文明訂,海洋產業指利用海洋資源與空間進行各項生產及服務活動之產業,包括海洋能源、生物科技、非生物資源、礦資源、漁業、文化、運動、觀光及遊憩、遊艇及其他船舶載具、運輸及輔助、養殖、監測、測繪、資訊服務、海洋工程、環境保護等。

為保障海洋產業政策推動之經費充裕,條文明定,政府應寬列推動海洋產業預算,並採取必要措施以與需求相符。為推動海洋產業發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針對海洋事業指定用途給予適當之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

為強化國人親海、知海、愛海意識,並鼓勵國民從事海洋活動,因此,條文也規定,海委會及中央相關機關應共同推動海洋多元利用,營造友善海洋,建立海洋運動、觀光及遊憩活動之輔導管理機制。又為培育海洋產業人才,提升海洋意識,中央相關機關得編列預算,補助國民參與海洋活動。

立委莊瑞雄三讀後發言表示,豐沛海洋資源為臺灣帶來厚實的海洋經濟量能,為提升海洋產業競爭力,實有必要制定一部專法來整合現分散多部法律的相關規範,以達政策統合、擘畫、事務協調之效。他期待海委會及管碧玲繼續努力,繼續推動海洋保育法和海域管理法完成立法。

立委賴品妤三讀後發言表示,北海岸是臺灣最美麗的海岸線之一,但長期以來,這些海洋資源缺乏有效政策支持及法律保障,限制北海岸海洋經濟更進一步發展。海洋產業發展對北海岸是重要課題,但《海產條例》通過只是起點,期盼透過條例支持,讓北海岸發展更健全、更永續的海洋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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