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人口販運處罰 誘拐豬仔未遂最高判7年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

為打擊誘拐「豬仔」人口販運事件再度發生,立法院院會19日三讀通過《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案,增訂即使人蛇集團誘騙未遂,被害人被警方勸回或救回,仍可視情況對未遂犯處5年至7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防制國人被騙到柬埔寨等國家,淪為「豬仔」遭遇不人道對待事件再度發生,三讀條文明定,將使被害人遭受「強迫勞動、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實行依我國有法律有刑罰的行為、為奴隸或類似奴隸」等,都納入勞動剝削範圍。

三讀條文也將未遂行為納入,增訂意圖剝削的販運行為罪,犯罪份子如果意圖剝削,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法手段進行招募運送容留等不法作為,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對於未滿18歲者,更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條文也明定犯罪份子如剝削並利用被害人實行依臺灣法律有刑罰的行為,最低可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法手段,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時,也增訂最低刑度為1年以上。

有鑑於柬埔寨相關案件中,有被害者的護照、身分證遭人蛇集團扣留,本次修法修正「利用不當債務約束、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處境,扣留重要身分證明文件,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或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的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若被害人未成年,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

因應有人蛇集團將不願從事詐騙的「豬仔」,再轉賣給犯罪集團摘取器官,針對器官摘除部分,本次修正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相類之方法,摘取他人器官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對未滿18歲之人摘除其器官,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

在保護被害人權益的部分,現行外籍人士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條文修正放寬核發1年效期的居留許可,並得視案件偵查或審理情形,延長其居留許可,提高其留臺作證或指認加害人的意願。

對此,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這次修法將使防制人口販運法規接軌國際規範,擴大打擊利用被害人從事犯罪等新型犯罪態樣,嚴懲人口販運犯罪分子,同時也對被害人提供更多元的安置處遇服務,更增進被害人的人權保障。

他表示,考量國際間新興的人口販運型態應運而生,近期也頻傳民眾遭詐騙到柬埔寨等地工作,被迫從事不法行為等人口販運事件,因此,這次將人口販運防制法逐一盤點,共聚焦4大面向。

他表示,第一,修法與國際規範及趨勢接軌,並增訂刑事處罰要件。納入勞動剝削範圍,同時增訂相關刑事處罰要件,以周延立法並與國際趨勢接軌。第二,強化被害人權益保護,增訂鑑別不服異議制度。

林右昌說,第三,擴大嚴懲,攔堵人口販運惡行。第四,增強政府採購與人權治理防護連結。他強調,後續將儘速徵詢各界意見,積極研擬相關子法、配套措施或執行規範,以強化政府打擊人口販運的力道,讓基本人權的保護更加周延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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