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三讀 收集帳戶最重判5年刑期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

為打擊洗錢詐欺案,立法院會19日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案,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對收簿集團做獨立行事處罰規定,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另外,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若變賣帳戶或帳號等,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

因應詐騙型態升級,行政院推動「打詐5法」修法,包含《個人資料保護法》、《洗錢防制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人口販運法》、《刑法》等。

有鑑於人頭帳戶是詐騙集團最重要的收受詐欺款項的犯罪工具,若無法杜絕人頭帳戶問題決,將難以遏止詐騙犯罪。三讀條文明規,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向虛擬通貨平臺及交易業務的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的帳號,而有以下5種情形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載明,這5種情形包含,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這些狀況,未遂犯罰之。

三讀條文還明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向虛擬通貨平臺及交易業務的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的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三讀條文規定,若違反上述規定,且以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或是交付、提供的帳戶或帳號合計3個以上,或是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規定裁處,後5年以內再犯,有這3種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為有效解決人頭帳戶、帳號問題,三讀條文指出,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臺及交易業務的事業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對其已開立的帳戶、帳號,或欲開立的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另外,鑑於實務上有收簿集團利用他人經濟困境而引誘交付、提供帳戶、帳號的情事,當警方依規定做告誡處分時,三讀條文載明,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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