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新建物屋頂應設太陽光電設備

符合一定條件的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應於屋頂設置一定裝置容量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中央社)
符合一定條件的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應於屋頂設置一定裝置容量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中央社)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

立法院會29日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增訂符合一定條件的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應於屋頂設置一定裝置容量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後續經濟部與內政部共同研商相關子法規範。

針對修法重點,經濟部於報告中表示,隨著再生能源快速增加,規範新增改建的建築物應設置一定容量太陽光電、擴大離岸風電可設置空間、鼓勵多元水利設施參與發電,並使生質能設置場址回歸土地使用法規,通盤制定完整地熱發電的規範及罰則,解決能源轉型所遭遇問題。

太陽光電部分,本次《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為有效運用建築物屋頂,經濟部參考德國柏林立法經驗,增訂符合一定條件的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應於屋頂設置一定裝置容量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前項建築物範圍、一定規模、一定容量及其計算方式、受光條件及可免除情形的認定標準,另外定之,後續經濟部將與內政部共同研商相關子法規範。

所謂德國柏林立法經驗,是指德國柏林市議會於2021年6月17日通過柏林太陽能法,其中第3條要求使用面積逾50平方公尺的新建建築物及既有建築物的翻修改建,自2023年起應設置覆蓋屋頂總面積及屋頂淨面積30%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生質能發電方面,三讀通過條文刪除原有燃燒型生質能電廠僅能設置於工業區的限制,回歸土地使用管制規範,使農業設施、工廠等農林剩餘資材可就近做生質能料源運用,增加尋址彈性,減少料源集運的環境效應與成本。

地熱方面,為使地熱能探勘及開發申請程序及權責機關,有一致明確規範,並加速地熱能探勘許可與地熱能開發許可的審查,推動地熱能發電設備設置,這次修法新增地熱能探勘許可與地熱能開發許可的申請、審查程序等相關規範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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