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錫銘申請假釋未果 興訟遭法院駁回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

犯下多起擄人勒贖案等重大刑案的「惡龍」張錫銘,遭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入監服刑迄今約17年。他不滿申請18次假釋都遭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狀告矯正署。臺南地院認為,在獄中的表現達可假釋標準,不代表一定要允許假釋,矯正署並未違法,19日駁回告訴。

在獄中表現達一級收容人的張錫銘,自2017年起共申請18次假釋都遭矯正署駁回,認為受到不公平對待而提起行政訴訟爭取權益,本月5日在警方戒護下親自出庭,他以同案被告均已假釋出獄為由替自己辯護,盼能給予後悔自新的更生人一個機會,結束後返回臺南監獄等待宣判結果。

臺南地院審理認為,依《監獄行刑法》規定,「對於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悛悔向上,而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者,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獄。」假審會的決議僅供矯正署參酌,並無拘束力;且依《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被告「得」許假釋出獄,而非「應」許假釋出獄,屬矯正署裁量權行使範疇。

而張錫銘涉及多件擄人勒贖及殺人罪,造成1名被害人死亡、多名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失,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行情節非輕,卻未達成和解與賠償相關紀錄,犯後態度非佳,矯正署依法將相關事項列為審查假釋的重要參據,綜合判斷他悛悔情形後,決議不予許可假釋,並非無據。此外,張錫銘主張國家應負有促成雙方和解的義務,顯有重大誤解。

至於相關刑案共犯,南院指出,在相關10名共犯中,僅有詹龍欄1人的刑度可與張錫銘比擬,其餘共犯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至2年2月不等,犯罪情節較張錫銘輕微;且詹龍欄是在監執行逾20年才被假釋,假釋審查也是從嚴。張錫銘未考量自身犯行情節及其他假釋條件,主張矯正署處分違反平等原則,並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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