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 明年8/15上路

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下的各級行政法院通常訴訟程序管轄範圍。(司法院提供)
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下的各級行政法院通常訴訟程序管轄範圍。(司法院提供)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

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經總統蔡英文於今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司法院28日表示,新制訂於2023年8月15日施行,將以第一審行政法院為事實審中心,最高行政法院則專注於重要的法律解釋、適用及統一法律見解,透過審級分工建構有效率的行政訴訟制度。

司法院為推動「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修正《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及《法官法》等5部相關法律。修法重點包含將原本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改設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並透過「巡迴法庭」、「線上起訴」、「遠距審理」等配套措施,提升訴訟便利性。

至於通常訴訟程序管轄範圍,司法院指出,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150萬元以下之稅捐、罰鍰或其附帶之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其他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以「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是類事件之上訴抗告事件;並強化最高行政法院法律審的功能。

而在行政法院法官選任方面,司法院表示,新制在《法官法》中增訂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任用資格,並明定候補法官得任用於「地方行政訴訟庭」及其辦理事務內容,以充實辦案人力,讓具公法專業的法官能夠儘早辦理行政訴訟事件,以培養長期穩定的行政法院法官人才,進而提升裁判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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