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緩懲罰」致霸凌案頻傳 監院糾正臺北少觀所
我國少年觀護所長期沿用成人監所管理方式,欠缺教育理念,法務部、司法院雖自2019年起推動改革,但監委王美玉、葉大華調查發現,臺北少觀所疑誤解「修復性司法」,近3年濫用「緩懲罰」措施,導致霸凌、鬥毆、搖房等事件盛行,因此提案糾正,並於11日通過。
調查報告指出,《羈押法》新增「修復性司法」相關規定後,各少觀所常以修復關係為由,草率處理收容少年鬥毆霸凌事件,濫用「緩懲罰」措施,尤以臺北少觀所最為嚴重,自2019年2月至2021年4月未依規定處理違規事件共741件;雖稱是「以教育取代處罰」,卻未依規定落實輔導及整合外界資源,甚至涉嫌掩蓋圍毆事件,因此提案糾正。
監委們認為,除了臺北少觀所違反《公政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揭示的兒少最佳利益原則外,桃園少觀所也違反《國際人權公約》中的「成少分界」原則,將初次觸法且身形瘦弱、性格內向的未滿17歲葉姓少年與4名年滿19歲法院借提寄押的矯正學校學生關押在同一舍房,導致2019年5月發生極為殘忍的凌虐、性霸凌案件,應檢討改進。
調查報告也提到,各少觀所普遍未依規定召開資源聯繫會議,應積極強化特殊需求少年的處遇,並落實收容少年的身心評估及行為觀察,矯正署未盡督導之責,核有違失;各少觀所也因基層管教人員缺乏教育輔導能力,導致鑑別工作流於形式,呼籲矯正署盡速改善。此外,各法院則有借提矯正學校學生寄押期間過長的問題,司法院應儘速檢討。
王美玉、葉大華指出,少觀所為少年法庭調查審理期間,暫時收容非行少年進行身心評估及行為觀察的處所,但我國少觀所長期沿用成人監所的管理措施、欠缺鑑別功能及教育理念。雖然立法院2019年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明定少觀所應具有鑑別功能、相關人員應經專業訓練,法務部及司法院也於同年起推動少觀所改革,但執行成效仍有落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