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擬改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民團籲兼顧便利性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5日將審查司法院提出的《行政訴訟法》草案,擬將各地的行政訴訟庭,集中在3個高等行政法院內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以提升法官專業性及裁判品質。但民間團體認為,訴訟便利性更應受重視,配套的「遠距審理」、「巡迴法庭」仍須審慎評估。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24日指出,《行政訴訟法》2012年修正實施,將較簡單的行政訴訟事件交由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不僅降低了「民告官」的不便利,也有普及、深化地方法院法官對《行政法》及公法意識的效果,普遍獲得正面評價。但司法院提出的修法方向,恐對人民爭取權利造成障礙,估計每年將會有2萬件受影響。

雖然司法院提出「遠距審理」、「巡迴法庭」等配套措施,但司改會認為,法官在繁忙的案件中還要奔波去開巡迴法庭,客觀上是否可以期待仍有疑慮;如果大量利用遠距審理,就會讓「隔著螢幕」取代「與法官面對面」成為新的常態,也需要對可能的衝擊、影響更謹慎評估。

對此,司法院說明,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在《訴訟法》上相當於「地方行政法院」的審級,在現行「以原就被」原則下,初步估計新法施行後每年受影響案件數約占該類事件的17.75%,約1,191件(含615件簡易訴訟事件、576件需開庭的交通裁決事件)。

司法院強調,「巡迴法庭」主要是針對「地方行政訴訟庭」受理的適用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若當事人的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均位於「與管轄地方庭相距過遠的地區」時,經法院徵詢當事人意見後,得以巡迴法庭方式,利用自有辦公處所或借用其他法院辦公處所,由法官到當地法院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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