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大學不續聘教師再申訴 憲法法庭:可提行政訴訟
臺灣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2015年決議不續聘一名李姓助理教授,經申訴後,申評會決議撤銷。臺大不服而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評會提起再申訴遭駁回,提請行政訴訟卻遭最高行政法院決議駁回。臺大聲請釋憲,憲法法庭29日判決最高行政法院決議違憲,臺大可再申訴。
臺大教師評審委員會2015年間決議不續聘一名李姓助理教授,該教授提出申訴後,校申評會決議撤銷原不續聘的決議。臺大不服而向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評會提起再申訴卻遭駁回;臺大提起行政訴訟,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案經臺大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援引106年度6月分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駁回抗告確定。
臺大認為,最高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的決議,違反《憲法》第11條保障學術自由權與大學自治權,以及《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自由權的意旨,已侵害臺大基本權,因此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審理認為,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分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關於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的再申訴決定,不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部分牴觸《憲法》第11條保障學術自由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的意旨,因此判決違憲,自判決公告之日起不得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