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罪是否撤銷假釋 立院三讀法務部有審酌空間
現行《刑法》規定,假釋期間若犯罪被判刑,不論輕重一律撤銷假釋,大法官認為違反比例原則。立法院會28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規定假釋期間如果被判緩刑或6月以下徒刑,得依具體個案情況,由法務部審酌是否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
依據行政院、司法院提案說明,假釋制度是為了促使受刑人悔改而設,但現行制度是不論罪名及宣告的有期徒刑為何,均撤銷其假釋,使已逐漸回歸社會的受假釋人,因觸犯輕微罪名導致撤銷假釋,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不利更生。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於三讀後發言表示,為避免有情輕法重、大砲打小鳥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受刑人只要被判刑不超過6個月,法務部有審酌的空間,這部分他予以肯定,不過新法仍規定只要判刑超過6個月一律撤銷假釋,這個設計還是讓情輕法重的問題存在,應以個別案子的狀況來看。
邱顯智說,行為人是否適合回歸社會,對社會安全造成多大威脅,要從個案角度衡量,沒有絕對標準,還是要考量實際情狀,期待未來修法可以再精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