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讀通過 因威權致死 可獲1200萬賠償
立法院會5月17日三讀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明定由行政院設立被害人權利回復基金會,處理賠償及權利回復相關事項,若因威權統治致被害者死亡或失蹤,賠償金為1,200萬元。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將於5月底完成階段性任務,向行政院長提出任務總結報告後解散。為讓公告撤銷的案件被害者或家屬的權利回復有明確法源依據,行政院會1月13日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會於5月17日處理時,部分條文經過表決,通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所提修正動議。三讀條文規定,為處理條例所定賠償及權利回復相關事項,由行政院設「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置董事13人。權利回復基金會處理本條例所定事項所需公有財產,得由政府機關無償提供使用。
至於威權統治時期的範圍,三讀條文明定,是指自1945年8月15日起至1992年11月6日止;國家不法行為的定義則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及第6條之一認定的,司法不法行為及行政不法行為。
關於生命、人身自由受侵害的賠償,三讀條文明定,受死刑的執行、遭擊斃、緝捕致死、凌虐致死或失蹤,賠償金為1,200萬元。受逮捕、拘禁、拘提、羈押或拘束人身自由的裁判或處分,賠償金以核定的賠償基數,乘以對應的每基數賠償金額(12萬元至17萬元)計算。
朝野立委質疑賠償「打折」
對此,民進黨立委賴品妤在三讀後發言表示,權利回復條例對臺灣轉型正義工程至關重要,但這樣「七折八扣」後的破碎條文,她沒辦法完全支持,所以在部分法條表決時棄權。
她表示,轉型正義法案的核心價值來自最基本的人權保障,這幾年她推動轉型正義工程,提出自己版本的權利回復條例,認為應盡可能給受害者最完整的補償,盡全力歸還當事人應有的權利,若無法歸還也應盡最大努力去彌補,很遺憾行政院打折再打折的版本通過,是一部屈就現實而打折的法案。
國民黨立委李德維也說,過去雖然有《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及《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處理相關賠償事宜,但被害者財產遭沒收後如何回復,規定仍有不足,國家應盡全力回復受損權利,平復歷史傷痛,可惜執政黨仍藉此進行政治鬥爭。
李德維認為,執政黨設立各式各樣的機關及財團法人達到相關目的,濫用國家行政資源,理由冠冕堂皇,實際卻疊床架屋;而三讀條文中的賠償是打折再打折,從百分之百打折到百分之五,國民黨認為應要全額賠償, 而且要比照物價指數,希望未來還有研議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