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助理跌倒請求國賠 二審判賠89萬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

國民黨副祕書長王育敏擔任立法委員時的助理任欣儀,2017年在立法院會議室內遭地上的電線絆倒,造成右手臂有無法回復的功能障礙,因此向立院求償441萬餘元。臺北地院一審判賠343萬餘元,但高等法院二審任女應自負一半責任,因此改判立院應賠償89萬元。

任欣儀表示,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2017年5月24日,在紅樓302會議室審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她將資料拿給王育敏時,遭地上電源線絆倒,導致她的右手臂撞擊桌子,造成骨折、橈神經受損、肩關節攣縮等,經治療後仍有無法回復的功能障礙,目前仍在持續追蹤治療、復健。

任欣儀主張,每逢審查社會重大草案時,立院會議室都會湧入大批媒體記者採訪,在通道寬度不足的情況下,立院卻未妥善規劃,放任各媒體在紅樓302室內任意鋪設、擺設電源線,導致她被絆倒受傷,因此向立院請求醫療費、看護費、交通費、勞動能力減損賠償及精神慰撫金等共441萬餘元。

不過,立院辯稱,任欣儀當時的僱主是王育敏,且當天會議室由召委王育敏全權主導負責,因此求償對象應是王育敏而非立院。此外,會議室電線管線已地下化,長期以來沒有意外發生,任女並非被電線絆倒,應是穿高跟鞋跑步不慎跌倒,立院管理並無失當。

臺北地院審理認為,立院設有總務處,負責院內設施管理維護及修繕等義務,卻未積極維護議場動線流暢,考量鑑定結果顯示任女勞動力減損30%,因此判決立院應賠償343萬7,345元;立院不服而提出上訴。

高等法院指,立法院對於會議室內各項桌椅擺設、管線插座設計等事項,負有適當規劃、管理、維護以保持動線安全的義務,且可預見與會及媒體採訪人員於會議進行中,會有電力需求,但插座不足以使用,導致他們須使用延長線並橫越於走道地面,對人員行走造成危險,立院負有國家賠償責任。

但高院考量,事發時現場燈光明亮,地面橫越電線並非難以目視發現,任女起身行走後遭絆倒,也有未注意前方走道地面狀況的疏失,因此應自負50%的責任。而依任女所提的事證,總計所受的損害應為179萬餘元,其中勞動能力減損的損失,從324萬元改為163萬元,扣除過失比例後,判決立院應賠償89萬餘元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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