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標示法三讀 網購平臺納規範

圖為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敲槌。(中央社)
圖為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敲槌。(中央社)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5月3日三讀通過《商品標示法》、《發展觀光條例》等修正案,除了將網路商品販售平臺納入規範外,也三讀通過調高旅館業、旅行業相關罰則,以及明定旅行業、水域活動業者應投保責任保險,讓遊客從事活動時受基本保障。

《商品標示法》三讀 加強網路商品管理

《商品標示法》5月3日三讀,將網路商品販售平臺納入規範,如有違反商品標示等情節重大或商品對身體健康有立即危害時,得逕予處罰的機制,必要時得令其停止營業6個月以下或歇業。

近年網路購物盛行,為加強網路商品管理,立法院會三讀通過修正條文,增訂地方主管機關得派員至製造商、委製商、進口商、分裝商,或其他商品製造、存放或分裝場所檢查;相關場所的負責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相關資料。違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至2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此外,三讀條文還規定,商品於網際網路平臺販賣者,如有違法的疑慮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網際網路平臺業者提供刊登者、供貨者或販賣業者之相關資料;網際網路平臺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由於現行條文對違規業者是先施予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才處罰,難以遏止重大違規案件;基於公益和保護消費者身體健康安全考量,三讀條文增訂,違法情節重大或商品對身體或健康有立即危害時,地方主管機關得逕予處罰,並令其限期改正;另保留現行規範,必要時得令其停止營業6個月以下或歇業。

旅館業損害國家利益 最高罰50萬元

諾富特飯店去年爆發群聚感染,提案立委林俊憲表示,飯店未做好管理,導致國家利益損害,僅罰新臺幣15萬元太低,因此提出修法。立法院會5月3日三讀通過《發展觀光條例》修正案,調高旅館業、旅行業相關罰則,違反情節重大事件者,可處1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明定,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情節重大者,由現行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提高為1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定期停止營業,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旅行業增保強制責任保險

另外,《發展觀光條例》同時修正,明定旅行業、水域活動業者應投保責任保險;為避免意外事故釐清責任曠日費時,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得於範圍內請求保險給付,並制定旅客和親屬請求順序。

立委洪孟楷表示,後疫情時代的超前部署,讓未來國門再次打開時,能有更超前的觀光發展。本次修法三大重點中,電子簽署方面,參照電子簽證法精神,讓旅行業辦理個別旅遊時採電子簽署,符合數位時代的趨勢。

其次是責任保險,參酌汽車強制責任險精神,讓未來旅遊意外事故受害人能迅速獲得保障,而水域活動者也要保險,讓遊客從事活動時受基本保障;第三是為疫情等變故,導遊資格應由主管機關視時機需要,報行政院同意後可延長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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