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私校退場後校產歸公

立法院會22日三讀通過《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前左9)與黨籍立委在議場合影。(中央社)
立法院會22日三讀通過《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前左9)與黨籍立委在議場合影。(中央社)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

因應少子女化衝擊,立法院會22日三讀通過《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除了確立退場後「校產歸公」、「專輔兩年轉型」原則,專輔學校停辦後兩個月內應報請解散,清算後剩餘財產捐給私校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非當地地方政府所設公立學校,不動產則歸屬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教育部2017年提出《私校退場條例》,將範圍由大專延伸至高中,希望確保退場私校的公益性並維護師生權益。行政院2020年11月通過草案後,送立法院審議,但觸及法案核心的校產歸屬、改辦轉型等關鍵條文,朝野始終無法取得共識,朝野協商後,仍保留至院會表決,最終通過民進黨立法院團所提修正動議。

《私校退場條例》也設立預警機制,防止學校惡意脫產、強迫學生轉學。三讀條文規定,教育部應建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機制,設置「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用以安置學生、墊付教職員工保險、退休或資遣所需費用等;教育部、直轄市政府等主管機關應組成審議會,審議專輔學校的認定等相關事項,審議會成員包括學校法人、教師、學生代表等。

三讀條文明定,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最近一學年度全校50%以上系所等師資質量不符法規所定基準,或私立高中的合格教師比率未達50%等狀況,將被列為預警學校;令限期改善後,若次學年度檢核結果仍未通過,經審議會認定,應公告為專案輔導學校。此外,三年內被列為預警學校兩次以上等情事,也會被列入專輔學校。

為避免學校惡意脫產,三讀條文提到,專輔學校辦理100萬元以上的工程、財物、勞務採購,以及融資、動產的處分及設定負擔,應報經教育部同意始得動支,必要時教育部得委託機構辦理專案輔導學校財務監控事宜;另為嚴格把關教學品質,教育部得協調其他學校協助專輔學校開班授課,校方也不得強迫學生轉學,且不得招收外籍生、碩博士班學生。

另外,對於外界關注的專輔學校改辦轉型期限,三讀條文規範,應於兩年內改善,屆期未獲免除者,主管機關應命其全面停招,並在下一學年度停辦。

至於另一項關注重點校產歸公原則,條文明定,專輔學校停辦後兩個月內,若無籌設或辦理其他學校,應報請解散,校產用於資遣教職員、清償積欠薪資與償還負債後全數歸公,捐贈給私校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

三讀條文也規定,專輔學校停招後,必須發給教職員工慰助金,分為資遣慰助金、退休慰助金、離職慰助金,但私校退場基金墊付以6個月薪資為限;另在校生應由學校主管機關分發至其他學校繼續就讀,並補助轉校後增加的支出,必要時另給予助學金。

立委:財產處理恐有爭議

對此,民進黨立委吳思瑤在三讀後表示,專法的精神與原則就是要捍衛學生受教權、維護教師工作權、堅守教育的公共性;《私校退場條例》讓經營不善的私校能夠退場,讓政府的支持力量開始進場。

吳思瑤強調,專法不是私校經營者的敵人,而是私校校務治理、轉型的助力。讓國家作為私校穩健退場的協作者,建立有法律、有依據、能夠互助合作的夥伴關係。

國民黨立委李德維認為,私立學校為國家社會培育眾多優秀人才,應該給予肯定與感謝;私校有其公共性,但絕對不等於是公共財。因此,把私人捐出來的私校所有財產沒收,會是另一個爭議的開始。

台灣民眾黨立委蔡壁如說,這只是一個開始,期待教育部確實扮演好主管機關角色,對於未來可能持續發生的私校退場情形要步步謹慎,優先照顧學生及教師權益。

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說,對於私校退場條例,時力有幾大主張,包括私校退場後不能改辦、教職員權益要全面保障、先捐贈再歸公解散等,但這些主張沒有被接納;時力知道改革艱難,會持續監督、努力。

全教總:肯定強化監督 脫產問題未解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對《私校退場條例》完成立法表達兩點肯定、兩點遺憾。肯定的部分,全教總表示,專案輔導、停辦階段加入教職員及公正人士擔任董事,強化了辦學的監督;對於教職員的資遣、退休、離職權益有退場基金的保障,並給予慰助金。

至於遺憾的部分,全教總說,未能由行政院層級組成處理小組,將來在退場私校校產的處理恐怕會產生許多問題;准予專輔學校轉型、改制、改辦,仍留一個脫產的後門,將會是亂象叢生的源頭。

全教總表示,希望教育部能夠本於教育公共化的基本精神,在保障教職員及學生權益的前提下,確實依據條例來執行退場。特別是在校產處理上,應確實監督私校財產的變動,避免禿鷹橫行,確保教育資源用於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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