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限制著作權集管團體董監事任期

立法院29日三讀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持議事的立法院長游錫堃敲下議事槌。(中央社)
立法院29日三讀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持議事的立法院長游錫堃敲下議事槌。(中央社)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

為健全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內部治理,立法院會29日三讀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修正案,為使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善盡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增訂集管團體董事、監察人任期及連任限制,並應編造財務報表及建立內控制度。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主要是協助著作財產權人向利用人收取使用著作的使用報酬,於扣除管理費後,所收取的使用報酬應全數分配給著作財產權人,負有維護會員、利用人或社會大眾信賴其管理的義務,業務執行具有濃厚的公益色彩。

經濟部智慧局表示,本次修正重點有四:第一、增訂公眾諮詢機制,讓集管團體新申請設立許可時,應在專責機關網站公告,讓一般利用人可透過網路方式表達意見,以作為專責機關審查參考。

第二、為讓集管團體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增訂集管團體董事、監察人任期及連任限制,使董、監事人員得以輪替,避免「萬年董、監事」的弊端;另外,針對人事、財務、業務等事項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使用報酬應設專戶儲存,並報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而在每業務年度終了,也應編造財務報表,確保集管團體能以合理、審慎、適當及透明方式執行業務。

第三、增訂專責機關應輔導集管團體使用創新科技方法,提升管理效率並降低利用著作成本,提升集管團體運作效能。

第四、為強化著作權專責機關監督輔導權能,增訂專責機關於集管團體違反法令時,有輔導或處罰規定,包括專責機關得令集管團體限期申報財務處理情形及提出財務改善計畫,並得依職權停止、解任執行違法行為的董事、監察人等;對於集管團體有違法情節重大擅自挪用分配款、未依法分配使用報酬且未改正時,專責機關可廢止許可設立,淘汰管理不善的集管團體。

立院三讀 擴大再生水使用範圍

臺灣去年遭逢56年來最嚴重的乾旱,為降低水源供應風險及強化枯水期供水韌性,立法院會29日三讀通過《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修正案,擴大再生水使用範圍不限水源短缺地區,而應提出用水計畫的開發單位,須使用一定比率的系統再生水。

經濟部表示,將加強要求開發單位使用一定比率的再生水,以擴大使用系統再生水的範圍,如果未來遭遇旱象減供自來水時,將可提高產業用水穩定度,並降低民生供水風險,維持經濟與民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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