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法三讀 電視錯誤訊息更正時限縮短為10天
立法院會3日三讀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案,明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接到利害關係人要求更正錯誤後,應於接到10天內,在同一時間節目或廣告加以更正。
現行衛星廣播電視法明定,利害關係人若認為節目、廣告有錯誤,得於播送日起20天內要求更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接到要求後20天內,在同一時間節目或廣告加以更正。
立委林俊憲等17人提案,鑑於當前社會信息流動快速、密集且皆存在時效性,社會在面對信息之處理及反映必須更加迅速及即時。錯誤訊息若無法及時更正,恐難以保障人民之權利。
為此修正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錯誤更正期限,要求其更正應考量錯誤訊息之存在時間、呈現方式等,予以相等之播送條件,避免錯誤信息持續存在。
此外,三讀通過條文也將購物頻道因「黨政軍條款」無法申請執照的期限,再延長3年,這也是該法6年前(2015年底)修正之後,因難以實施造成的第三度期限延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