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身分依姓氏決定恐違憲 憲法法庭首開庭辯論
釋憲新制的《憲法訴訟法》4日正式實施後,憲法法庭17日首次開庭,就《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規定是否違憲進行言詞辯論;國家人權委員會也到庭提供意見。
聲請人樂桃.來有的律師馬潤明主張,原住民文化權、生存權是《憲法》保障的重要基本權利,該爭議法律規定以原住民姓名作為取得身分的條件,已侵害《憲法》保障人性尊嚴的核心。律師林韋翰則指出,該爭議法律搭配「一家不容三姓」的相關法規,恐導致子女將因家內父母改漢姓而改姓,因父母行為而失去原住民身分等不合理現象。
聲請人吳若韶的父親兼律師吳欣陽強調,該爭議法律規定是以漢族思維對原住民文化的僵化想像,要求聲請人以悖於原住民傳統文化的方式取得原住民身分。據統計,約有9萬原住民兒童因父親非原住民而無法傳承原住民身分。吳若韶的太魯閣族母親、臺北教育大學副教授鄭川如提到,外蒙古族、藏族身分取得並無類似規定,這是對婦女的歧視。
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鴻義章引用行政法院判決、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國際勞工組織《原住民和部落人民公約》及《兩公約》指出,原住民身分與原住民認同皆為重要公益,國家應基於彌補過去及現在對於特定族群的歧視所造成的不當結果,但系爭規定並不違憲。
開庭歷時約2小時,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宣示言詞辯論終結,將再指定宣示判決日期;原則上將於3個月內宣示判決,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