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工作違憲 9受處分人重獲自由
現行《刑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皆有可處分「強制工作」的規定,引發一罪二罰、侵害人身自由等爭議。大法官10日做出釋字第812號解釋,認為違反比例原則、明顯區隔原則,因此宣告違憲,即起失效;9名受處分人有望當天重獲自由。
鑑於幫派分子、詐欺集團、竊盜慣犯好逸惡勞,現行《刑法》第90條規定,「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也規定,「有犯罪之習慣的18歲以上竊盜犯、贓物犯,得於刑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中也有同樣規定,盼犯罪者能習得一技之長。
雖然大法官曾於2001年就「組織犯罪條例強制工作之規定違憲?」做出釋字第528號解釋,認為強制工作屬於刑事保安處分,藉以補充刑罰不足,協助受刑人再社會化,且有免予執行、免予繼續執行的規定,並無牴觸人身自由保障、比例原則,因此宣告合憲。
但包含最高法院刑一庭、曾遭處分強制工作3年的「抗議天王」柯賜海等36名聲請人共提出39件相關聲請釋憲案,大法官併案審理,於10月12日召開言詞辯論庭後,12月10日公布釋字第812號解釋文,宣告上述法條立即失效。在目前接受強制工作的260名受處分人中,將有12名「刑後」強制工作者有望當天終止工作,其中3人則有另案須執行。
司法院表示,聲請人如果還沒開始執行強制工作,或還沒執行完畢的話,不用再執行,但如果還須要執行有期徒刑的話,在勞動場所等候徒刑執行的期間,可以折抵刑期。此外,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指出,本釋憲案的聲請人不能以釋字第812號解釋聲請非常上訴,也不能依此請求刑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