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打獵遭判刑提釋憲 民團:文化不應被法律切割
布農族原住民王光祿,於2013年持土造長槍獵捕臺灣長鬃山羊、山羌各1頭,遭最高法院判刑3年6月定讞;但最高檢察署認為此案有法律上的疑義,因而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也為此首度聲請釋憲。多個民間團體3月2日赴司法院遞交意見書,強調原住民文化不應受法律壓迫。
王光祿因年邁的母親想要吃肉,遂於2013年在臺東山區使用非自製獵槍打獵,捕獲臺灣長鬃山羊及當時被列為保育類動物的山羌各1頭,事後遭檢方依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起訴,最終遭最高法院判刑3年6月確定。不過,最高檢認為此案有法律上的疑義,因此提出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審理認為,狩獵是原住民傳統文化,但《槍砲條例》限制原住民僅能以「自製」的落後槍枝,而非較安全的現代化制式獵槍打獵;且《野生動物保育法》限制原住民只能基於因動物逾量、學術研究、教育等目的,或傳統文化祭儀之必要才能狩獵,其罔顧原民生活習慣,有違憲之虞,因此首度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王光祿也遞交聲請書。
大法官將於3月9日召開《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並公開徵求各界提供法庭之友意見書;全臺各地數十個原住民族青年團體、地方團體及人權倡議NGO,於2日共同前往司法院提供意見書。
原住民族青年陣線成員Savungaz表示,原住民族狩獵文化長期受到不適當的法律限制,遵循傳統在山林中生存卻被入罪,嚴重違反《憲法》保障的生存權及多元文化精神。
臺東縣布農族青年永續發展協會聲明,在布農族文化中沒有「獵人」的職業,中文「狩獵」一詞的背後是豐富的文化內涵,更是一套綜合性的知識體系,與布農文化核心倫理道德緊密結合,指引族人如何與環境共生;但法律卻將「狩獵」從布農文化中切割,造成嚴重誤解,使文化破碎,只允許原住民傳承「主流社會想要的部分」。
國際特赦組織臺灣分會祕書長邱伊翎則表示,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早已肯認原住民族享有支配自己的生活,能夠取用土地及其他維繫生計與文化的必要資源之權利,並維護獨特的文化認同,免於歧視和種族滅絕的威脅;盼國際人權法對於原住民權利的保障,能在此釋憲案中彰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