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新制明年1/4施行 人民可聲請釋憲
《憲法訴訟法》新制即將在111年1月4日正式施行,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處長許辰舟強調,「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不是用來救濟冤案,也不是第四審,而是一種特殊的《憲法》救濟制度,已定讞的判決必須符合《憲法》重要性及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才符合受理要件。
司法院12月21日舉行例行記者會,許辰舟說明,新制將由15位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取代原有的「大法官會議」,審理「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等《憲法訴訟法》所定案件類型,以裁判方式宣示或公告審理結果,使審理程序全面司法化、裁判化及法庭化;這就表示,現行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解釋《憲法》的制度,將走入歷史。
而「憲法訴訟新制」的目的,許辰舟說明,是為了完善《憲法》審查制度,使大法官《憲法》審查客體從抽象的法律、命令擴及法院終局裁判;人民對於已經窮盡審級救濟而仍受不利益的裁判,若認為法院解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了基本權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的《憲法》價值等有違憲疑慮的情形,可請求大法官檢驗個案裁判的合憲性。
許辰舟說明,《憲法》法庭設有5個審查庭,負責篩選程序不合法的聲請案件,且審查案件的評決門檻也調降,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即通過;現有的「大法官書記處」也將配合改制為「憲法法庭書記廳」。目前已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舊制)聲請大法官解釋但尚未審理終結的案件,將依新制由憲法法庭裁判終結。
此外,許辰舟提到,新制也參考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立法例,當事人以外語憲法法庭審理案件有關連的人民、機關或團體可主動以書面聲請成為法庭之友,經裁定許可後可委任代理人提出具參考價值的專業意見或資料,供法庭審理案件參考。而為提高裁判的公開透明性,主筆大法官將顯名,並公開大法官對主文的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