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罪犯重返社區 蔡碧仲:問題出在法官交保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7日審查《刑法》、《刑事訴訟法》中對精神疾病患者犯重大刑案時的「監護處分」相關條文。司法院及法務部對於以《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為法源依據是否違憲未有共識。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強調,關鍵在於「起訴後被釋放」的問題。
蔡碧仲強調,「有拘束自由必要,但目前無法羈押」的狀況是唯一的問題,以去年的鐵路警遭刺殺案為例,檢察官偵查時都沒有大問題,起訴後有90%以上一開始也都會羈押,但社會不能接受的是「起訴後卻在判決前被釋放」,問題就出在法官審理一陣子後認為可能將來要判無罪,因此予以交保,這時才有「暫時安置」的必要。
司法院報告也指出,精神疾病患者觸法而有社會安全重大虞慮時,應優先以《精神衛生法》的機制提供保護措施。若《精神衛生法》無法及時因應,無罪者可依《刑法》第87條判決監護處分,有罪者也可於刑前或刑後施以監護;而偵查中、審判中若有緊急必要,也可依現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先為裁定監護處分,去年迄今已執行18件。
然而,司法院表示,判決後的監護處分在《刑事訴訟法》中已有完善的程序規定,但偵查中、審判中先為裁定的監護處分則欠缺相關程序,因此這次特別在《刑事訴訟法》中增訂「緊急監護」章,可裁定最長1年的緊急監護;與《刑法》、《保安處分執行法》中的監護處分性質沒有差別,並非新增的處分事項。
但法務部認為,監護處分是保安處分的種類之一,而保安處分是如同刑罰、沒收等判決終局的處分,非暫時性處分,須於裁判確定後才能執行,若於判決確定前執行,顯然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有違憲疑慮;且緊急監護的性質與《刑法》中監護處分不同,建議改名為「暫時安置」加以區別,並主張刪除《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
衛福部:司法精神醫療2025年底設1院6房
衛福部則就《刑法》第87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監護專章中涉及精神醫療業務部分報告,「監護處分」執行將依暴力風險程度分級、分流,經評估暴力風險低、無反社會人格傾向者,收治於一般精神醫療機構「司法精神病房」;而高暴力風險、反社會人格傾向者,則收治於具司法強制力介入及戒護的「司法精神醫院」。
行政院核定的「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衛福部規劃於2025年底將設置1家司法精神醫院及6處設有司法精神病房的一般精神醫療機構;每房規劃30床位、配置29名監護人力。衛福部負責籌設司法精神醫院及病房、培訓司法精神醫療專業人力;法務部則負責戒護人力遴用、訓練及監護處分執行經費編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