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估臺灣冤案占三成 司法院推「金字塔訴訟制度」

台灣陪審團協會副理事長張靜推估,臺灣的冤案可能多達三成。圖為法院示意圖。(中央社)
台灣陪審團協會副理事長張靜推估,臺灣的冤案可能多達三成。圖為法院示意圖。(中央社)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

台灣陪審團協會副理事長張靜接受《大紀元》採訪時表示,依他個人經驗推估,臺灣的冤案可能多達三成;以「賴丁甫貪污案」為例,關鍵就在於法官的「有罪推定」,若改採「卷證不併送」即可改善。司法院則推動「金字塔訴訟制度」,避免一、二審對相同證據看法不同。

張靜指出,許多律師保守估計臺灣的冤案可能有一至二成,但以他的經驗推估,實際應有三成都是冤案,以2017年成功平反的「張月英肇事逃逸案」為例,歷經10年共聲請11次非常上訴、8次再審才還她清白;如此小案都能是冤案,若再加上翁茂鍾捏造的「諸慶恩偽造定存單」等假案、錯案、軍冤案等,臺灣的冤假錯案可能高達五成。

避免有罪推定 律師:應採「起訴狀一本主義」

而造成冤案的原因,張靜認為,法官的「有罪推定」心態是其中之一,因為現行的刑事訴訟制度採用的是「卷證併送主義」,當檢察官起訴時,除了起訴書外,也會將相關卷宗、證物一併送到法院,古語說「偏聽則晦,兼聽則明」,若法官一開始只看到對被告不利的證據,就會先入為主,普遍認為被告會說謊,這是任何人都無法避免的。

至於如何確保「無罪推定」,張靜表示,應改採「起訴狀一本主義」,也就是卷證不併送。「一本」是日本用語一頁的意思,檢察官起訴時只有一紙起訴書,平鋪直敘被告的犯罪事實而不附任何證據,其中也不可以有任何暗示,所以法官在審判前看不到任何的證據,當進入審判程序時才會同時看到檢辯雙方提出的所有證據。

司法院推「金字塔化」 二審採審核式分工

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向《大紀元》表示,在目前的三級三審制度中,一審與二審做的事情是完全相同的,二審會針對與一審同樣的證據再做一次判斷,因此有時候同樣的事情由不同的人來看就會有不同結果。但問題是為什麼會得到不同結果?為什麼二審法官的判斷就一定優於一審法官?因此司法院希望將訴訟制度「金字塔化」。

張永宏說明,一審才是事實調查認定的中心,二審應審核一審在事實認定上是否有錯誤,由一審針對有錯的地方重新審酌,而不是說「一審判決跟我認為的不一樣」就重審一次;三審則是針對法律層次考量。目前的制度就像媳婦炒菜忘記放肉絲,婆婆就自己炒一盤給媳婦看,但應該讓媳婦自己重新炒一次,如此才能避免對同一件事有不同結果。

而對於「金字塔訴訟制度」何時能落實,張永宏坦言,雖然司法院目前已有規劃、有修法草案,但各界仍有不同意見,一審無罪的被告會擔心長期訟累或突然翻盤,反之則希望能有無盡的救濟機會,在理想與現實中很難取得平衡;司法院也曾將修法草案送入立法院,但過去一直未進行實質審查,因屆期不連續而被退回,未來會持續提案。

張永宏強調,這對世界各國來說都是一個課題,取決於「我們願意花多少資源去處理可能的冤枉」,英美法系國家就是相信陪審團制度,基本上沒有救濟機會,但也有非常例外的情形;大陸法系則是從一至三審經過兩次後,案件基本上就確定了。反觀臺灣,傳統上是大陸法系,但也受英美法系深刻感染,所以會有兩種法系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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