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障犯「暫行安置」新制非羈押 相關配套2週後逐條再審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

司法院、法務部就精神障礙者犯罪後進入司法程序時,在偵審期間如何補足社會安全網漏洞,於20日凌晨達成建立「暫行安置」新制的共識,21日共赴立法院審議。司法院祕書長林輝煌強調,目的是及早給予治療,而非保全被告到庭;將於2週內完成相關配套後再逐條審查。

林輝煌說明,院部會談是以司法院所提《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為底稿進行討論,為了及早建構社會安全網、讓人民安心生活,因此不以名稱或內容作根據來爭執性質為強制處分或保安處分,最終達成「暫行安置」的共識,不論在偵查中或審判中都由法官裁定、皆由檢察官執行,未明定之處準用《刑法》及《保安處分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

不過,林輝煌強調,「暫行安置」目的只是讓精神病患能及早進入醫療處所治療,並達成防護社會安全的目的,並不具有保全被告到庭的用意,因此關於媒體報導「實際上等於檢察官申請羈押被告」等說法,是過度解讀。此外,暫行安置不採「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而是採《刑法》第98條保安處分執行後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的方式。

與《精神衛生法》緊急處置不衝突 強化偵查中鑑定

民進黨立委羅致政質疑,若依《精神衛生法》主動申請緊急處置去就醫,是否可同時執行暫行安置處分、羈押?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說明,基本上不會有排他性,未來可從行政程序上處理,以《行政罰法》的觀點來看,雖然緊急處置不是行政處罰,但架構上仍是以刑事優先,是否需要入法可以再討論。

而在時代力量的版本中,明文規定「暫行安置前應先進行精神鑑定」。立委邱顯智表示,越接近案發時間鑑定越精確,過去起訴後再由法院申請鑑定至少要半年,但案發半年後才囑託醫師鑑定,只能回推犯案當時的精神狀態,對判決的正確性有很大影響,若能在暫行安置前先進行精神鑑定,檢察官才能依鑑定結果舉證,也能避免鑑定失真的問題。

陳明堂則表示,法務部正在強化偵查中司法精神鑑定,但暫行安置可在鑑定前或鑑定後執行,因為有些患者原本就有醫療證明,若是初犯,檢察官才需要說服法院裁定暫行安置;而裁定後仍需鑑定是否繼續安置,也可作為未來判決的參考。至於鑑定經費的問題,過去礙於地檢署業務費不足而無法進行鑑定,目前將統一由高檢署處理。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黃世杰總結,精神疾患產生犯罪行為後,刑事司法責無旁貸,但不應將司法當成處理社會風險的唯一手段,也不宜擴張至所有潛在風險者,畢竟每個人都可能有陷入情緒不穩的時候,刑事司法也終究不等於醫療、社會支持。他強調,前期的社會安全網問題是《精神衛生法》要處理的,刑後也應轉銜回歸《精神衛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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