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偽換臉犯罪突顯法制不足 法務部將修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

知名網紅「小玉」涉嫌以深偽(Deepfake)技術將知名女網紅、女性政治人物的面容與成人影片合成,並以會員制在社群軟體中提供會員觀賞,不法獲利逾新臺幣1.1萬元,已有上百人受害;但由於現行法規有罪責不相當疑慮,法務部長蔡清祥強調,將在1個月內提出修法草案。

由於此舉涉及網路性暴力,但盤點現行相關法規,僅有《刑法》中散布猥褻物品罪、妨害名譽罪可處罰。散布猥褻物品罪雖屬非告訴乃論,但最高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而妨礙名譽罪則是告訴乃論,需有受害者提出告訴,且最高同樣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刑責相當輕微。

蔡清祥19日在立法院答詢時也認為,依照現行法規,處罰確實是太輕了,所以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在主持性平會時,已要求法務部秉持總統、行政院長蘇貞昌的指示修法,法務部也已經啟動,將在1個月內提出修法草案,完成後將送到行政院審查。

受害者之一的民進黨立委高嘉瑜18日在臉書指出,國際間對於濫用AI技術換臉的行為多著眼於「AI技術倫理」的確立,並將其列為「假訊息」來管制。以歐盟「AI倫理指引」為例,規範包含使用影像是否經當事人同意、使用目的是否符合倫理性、是否落實資料保護措施等;若有違反該指引的情形,行政單位就會介入,並配合網路平台開罰。

而美國則要求,所有經過AI換臉技術處理的影像,皆須以浮水印標明影像經竄改、以文字明示影像經過改動並簡述改動程度,更直接將濫用「AI換臉」技術散播不實影像的行為納入刑罰規範;若使用AI換臉技術而有「意圖以性行為與裸體等類似特徵,侮辱或騷擾特定人者」,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行政罰鍰15萬美金、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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