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正式施行 大法官可審「違憲判決」

司法院長許宗力4日出席「憲法訴訟新制施行暨德國 聯邦憲法法院法逐條釋義中譯本新書發表會」。(中央社)
司法院長許宗力4日出席「憲法訴訟新制施行暨德國 聯邦憲法法院法逐條釋義中譯本新書發表會」。(中央社)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

《憲法訴訟法》於4日正式施行,司法院長許宗力指出,大法官過去只能審查「法規範」是否合憲,即使發現終審法院裁判不符《憲法》保障基本權的意旨,也只能「含淚駁回」;但新制則賦予大法官審查「裁判違憲」的權力,可審查法院解釋適用法律是否違憲。

許宗力表示,大法官行使職權歷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規則時期」、「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時期」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時期」等3階段。 從立憲初期的「解答疑義」逐漸走向「解決爭議」、由「維護憲政體制」朝向「保障人民的權利」發展,「憲法法庭」1993年設立後,確立了我國釋憲制度走向司法化、法庭化。

而《憲法訴訟法》實施後,許宗力說,過去70多年以大法官會議審理案件、作成解釋的方式將走入歷史,也就是大家熟悉的「大法官釋字」將永遠停留在「813」號,不久就會由「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1號判決」接棒起跑。據憲法法庭庭期顯示,本月17日將召開有關《原住民身分法》案件的辯論庭,將是新制開庭審理的首案。

許宗力重申,憲法法庭不是「第四審」,頂多是類似再審、非常上訴的特別救濟途徑,是法律審而非事實審,例如「殺人的證據是否充分」就屬於事實認定,基本上不在裁判憲法審查的範圍內;但在涉及政治性、猥褻性等言論自由的例外情形時,事實認定與涵攝(適用法條)常相互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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