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權法修法】 國教盟籲納本土需求

立法院13日舉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法公聽會,國教行動聯盟理事長王瀚陽指出,本次修法將「父母或監護人」改為「法定代理人」,恐導致家長失去優先監護權,擴大政府與社福機構的干預權,呼籲政府應提出具體管教指引與支持方案,而非僅透過法律限縮家長管教權限成為「被監督者」。
《兒少權法》已將近14年未大規模修正,民進黨立委林月琴、吳沛憶、蘇巧慧與立法院厚生會兒少權益委員會、財團法人厚生基金會等於13日在立法院舉辦修法系列公聽會。
衛福部書面報告指出,本次立法目的融入《兒童權利公約》 精神,增訂「健康與安全」章,並強化兒少保護,包括重新定義兒少不當對待、建立兒少保護機制、收出養制度及安置資源管理等。根據《兒少權法》修正草案,本次修法除修正法規名稱、用詞定義外,包含將現行條文稱「父母或監護人」者皆依《民法》規定統一修正為「法定代理人」。
王瀚陽表示,肯定本次修法中納入對健康預防與脆弱家庭通報機制等的「預防」觀點,但將「父母或監護人」改為「法定代理人」,恐導致家長在法律上失去優先監護權,使政府與社福機構的干預權限擴大,對隔代教養、寄養家庭等非典型家庭影響尤甚。
王瀚陽指出,國教盟與多個家長團體也強烈反對刪除《民法》第1085條懲戒權,這將變相削弱家長的管教權,進一步加劇家庭教育的困難,支持兒少保護,但不能因此忽略家長應合理擁有的教育權責,否則恐導致家長無所適從,甚至影響生育意願。
他認為,政府應先提出具體管教指引與支持方案,而非僅透過法律限縮家長管教權限,卻將所有責任都歸咎於家長。
修法應避免盲目追求國際標準
王瀚陽強調,兒少權益的確應受到保障,但若修法僅為迎合國際標準,卻未充分考量台灣社會的本土需求與執行層面,可能適得其反,甚至削弱家長與教師的教育功能,對兒少發展產生反效果,呼籲修法應該讓家庭、學校與政府形成合作機制,而不是讓家長與教師成為「被監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