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永豐金隱匿股東 民團提告

據永豐金控2007年的年報顯示,竟有五個持股名稱以FINI A、FINI B、FINI C、FINI D、FINI E等代號呈現。(經濟民主連合提供)
據永豐金控2007年的年報顯示,竟有五個持股名稱以FINI A、FINI B、FINI C、FINI D、FINI E等代號呈現。(經濟民主連合提供)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

民團「經濟民主連合」 昨(4)日赴臺北地檢署按鈴提告,質疑永豐金融控股董事長何壽川等人,從2003年起連續11個年度報表以代號隱匿「主要股東」名稱,涉嫌違反《證交法》,請求檢察官依法偵辦;對此,永豐金控回應,這些代號都有對應的機構名稱,並沒有刻意隱匿。

根據《證券交易法》與《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年報,應記載前十大股東與持股5%或1%以上股東名稱。不過根據永豐金控2007年的年報顯示,十大持股名單姓名中,竟有五個名稱以FINI A、FINI B、FINI C、FINI D、FINI E等代號呈現。

律師陳緒承表示,此舉為蓄意隱藏公司主要股東名單,使投資人難以了解公司狀況,並據此作出投資判斷,已經構成對證券交易市場之危害,涉犯《證券交易法》的財務業務文件隱匿或虛偽記載罪。此段期間永豐金控董事長及總經理涉嫌違反《證交法》,請求檢察官依法偵辦,追究刑事責任。

陳緒承說,永豐金控董事長何壽川曾於2006年至2011年間,因1788大樓案違法放貸予三寶集團,於2017年遭臺北地方法院以違反《證交法》為由判刑8年半,時間點與永豐金控年報隱匿股東的期間有所重疊,質疑可能在掩飾兩間公司的關係,涉嫌違反《刑法》贓物罪與《洗錢防制法》洗錢罪。

經民連研究員許冠澤則說,《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與《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都明文要求公司揭露主要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

他批評,對於永豐金控的違法行為,金管會作為主管機關,本應依《證交法》處新臺幣24萬元到480萬元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同時依《金融控股公司法》予以糾正、命限期改善及為必要之處分,還可處50萬元到250萬元罰鍰,但金管會卻坐視永豐金控連續違法隱匿,長達11年,「難道是認同永豐金空的違法行為嗎?」

經民連智庫召集人賴中強則說,倘若金管會可以縱容公開發行公司年報以ABC等「代號」呈現主要股東,是否代表公司財報的營收、資產與負債數字,也可以XYZ等「代號」呈現?質疑金管會放任永豐金違法,就是在踐踏主管機關自己的威信。

永豐金:年報非財務業務文件 故並未抵觸《證交法》

對此,永豐金控表示,本公司年報FINI A、B、C、D、E均有明確對應的受託保管機構專戶,包括花旗託管歐比司全球證券基金有限公司專戶、渣打託管梵加德新興市場股票指數基金專戶、渣打敦北託管凱基證券亞洲有限公司投資專戶、花旗託管次元新興市場評估基金投資專戶、花旗銀行託管新加坡政府基金專戶、花旗銀行託管歐比司基金日本除外基金專戶、渣打銀行受託保管富達基金專戶等。

永豐金控說,「年報」並非《證交法》所指的「財務業務文件」,因此並不包括在「申報」、「公告」之範圍,所以並沒有抵觸《證交法》的問題。

至於年報以FINI A、B、C、D、E登載,永豐金控表示,是因延續建華金控(永豐金控前身)編制方式,且因年代久遠,相關人員更迭已無可考,因此自2014年年報的編制方式,已明確揭露外資受託保管機構專戶名稱。

永豐金控前身為建華金控,該公司成立於2002年5月9日,建華金控於2005年8月26日召開股東會,以股份轉換方式,將臺北國際商銀納為建華金控子公司,並於2006年7月20日正式更名為永豐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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