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支納管門檻放寬 民團:為蝦皮量身打造

民團舉辦拆穿黃天牧的「蝦」邏輯,玩弄數字遊戲,放水蝦皮金流記者會。(記者林仕傑/攝影)
民團舉辦拆穿黃天牧的「蝦」邏輯,玩弄數字遊戲,放水蝦皮金流記者會。(記者林仕傑/攝影)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18)日排審攸關電子支付業者「金流納管門檻」的《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經濟民主連合」等民團在立法院外召開記者會,質疑金管會將金流納管門檻鬆綁的做法,不符合市場現況,牴觸母法,是為蝦皮購物平臺的金流問題開後門。

立院財委會18日審查金管會修正發布《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其內容為第三方支付機構(第三方)若「日均交易餘額」達一定門檻,必須要升格為電子支付機構(電支);金管會日前把門檻從原本為10億元,修訂為20億元。

經民連等民團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公布最新統計數字並提出證據,質疑金管會此項法規修正是在玩弄數字遊戲,不符合市場現況、牴觸母法,更是為蝦皮脫法行為開後門,呼籲立法院財委會應依法要求金管會變更。

蝦皮金流占合法業者
總市場規模之37%

經民連研究員許冠澤表示,金管會去年6月30日公布《電支條例》修正案,將金流納管門檻由10億元放寬為20億元。根據金管會今年2月公布的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統計資料,全臺30家合法電子支付機構業者於2月底之總代理收付餘額只有53億元,其中僅一卡通達20億元門檻,第二名街口支付為16億元,第三名以下均低於10億元。

許冠澤表示,金管會此項法規命令明顯與市場現況不符,導致「業者代理收付日均餘額即使接近20億元」,而達合法業者總市場規模之37%者,也無須申請電子支付機構許可,顯與母法第一條「促進電子支付機構健全經營及發展,以提供安全便利之資金移轉服務,並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立法目的相牴觸,呼籲財委會審查時,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之規定,應要求金管會予以變更。

許冠澤說,蝦皮持有大量金流卻未依法納管,對其他合法業者不公平、對消費者也毫無保障,金管會應即刻要求蝦皮金流交給合法業者經營,而非繼續為其辯護稱「蝦皮有在找銀行接手」。

樂購蝦皮、蝦皮支付一家人
金管會理由疑牴觸母法

經民連智庫召集人賴中強表示,金管會主委黃天牧13日於立法院答詢時稱,調高金流納管門檻從10億元為20億元的原因,是「因為第三方支付不希望到達標準就要去申請受金管會監管的電子支付」,然而銀行局長莊琇媛說今年第一季統計金流結果,代理收付金額超過10億元但低於20億元的就只有一家。

賴中強說,就他們所知,這一家就是「樂購蝦皮公司」,所以這個法規放寬,真正受到實質影響的就是蝦皮一家,金管會的修法形同為蝦皮量身打造。

賴中強批評,所有的人都知道「蝦皮支付公司」與「樂購蝦皮公司」屬同一集團,不僅背後股東都是Sea集團,在臺公司登記負責人也都是胡育嘉,還使用同一電子商務平臺網站,連放在網站上的金流契約條款也幾乎一樣。但黃天牧答詢卻說「蝦皮支付他轉到一個第三方支付公司(指樂購蝦皮),但是現在這些團體就認為跟他(指蝦皮支付)也有關係」蓄意為雙方關係脫鉤辯解。

賴中強解釋,金管會並未如《銀行法》第25條及第33之3條將金融監理實務上「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行為合併規範,造成遭主管機關廢止電子支付機構許可之業者,竟可左手換右手,繼續無照違法營業,明顯有害健全經營、損害消費者權益,與母法第1條之立法目的相牴觸,財委會應一併要求金管會予以變更。

賴中強進一步說,金管會計算「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的方式是「一年日平均餘額」,然而「樂購蝦皮」自8月12日起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到2021年結束只有四個半月,黃天牧以四個半月當分子、十二個月當分母計算,當然會低於法定門檻,正確統計的方式應該要將8月12日以前「蝦皮支付公司」處理的金流也納入計算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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