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開放券商複委託「定期定額」買外國股票及ETF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記者賴意晴/攝影)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記者賴意晴/攝影)

【記者賴意晴/臺北報導】

金管會週二(5月4日)宣布,開放證券商可以接受委託人以「定期定額」方式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包括股票及不具槓桿或放空效果之指數型股票型基金(ETF)。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表示,約有10家券商有意願承作,只要系統準備好,即可馬上開辦。

早在2018年,金管會就已開放小額投資人可透過券商複委託,以「定期定股」方式投資國外股票及ETF;蔡麗玲表示,截至今年4月底,共有3家券商開辦,累計1.5萬名投資人,總投資金額新臺幣22.49億元。

蔡麗玲說,本案開放前,投資人僅得以「定期定股」方式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以分散投資風險,不過,「定期定股」之扣款金額受股價、匯率等波動影響,無法完全滿足投資人資金運用規畫的需求,這次的開放,便可使投資人以固定金額方式定期投資,將讓投資人在資產配置,以及理財規畫上有更多選擇。

此項新規有3大原則,首先,是受託投資標的範圍及審查方式,定期定額投資標的以「中長期投資為原則」,並以股票及不具槓桿或放空效果的ETF為限。蔡麗玲說,證券商應考量標的風險及流動性訂定標的選定標準,且得受託標的應經風險控管及產品或業務單位部門主管審查。

其次,成交價格計算方式,證券商按委託人委託書指定的買進日期、標的及金額,以定期定額方式買進,成交價格為證券商以交易當日定期定額全部成交數量及成交金額加權平均價格。

最後,是資訊揭露,券商要在營業處所或網站揭露定期定額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的相關訊息,包含證券商選定的外國證券交易市場、標的範圍及委託人應擔的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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