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樓未補強或重建 擬最高罰30萬
行政院會29日通過《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特定建築物若評估檢查結果為須改善者,應進行補強或重建,若未改善將依法裁罰新台幣6萬~30萬元罰鍰,且可連續處罰。
內政部指出,經過今年2月6日花蓮強震的慘痛教訓,對於既有建築物的耐震能力評估與改善須加速進行,日前政府規劃整套的建物耐震安檢作為中,內政部於今年2月21日已修正發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強制建築物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的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樓地板面積累計達1千平方公尺以上,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
另外,也強制經地方政府公告有潛在危險疑慮的建築物,應依規定申報。這次修法針對評估檢查結果為須改善者,應進行補強或重建,未改善再申報,依法處罰6萬~30萬元。
除了既有建築物之外,內政部長林慈玲表示,為確保新建建築物設計及施工品質,修正草案引進第三方專業團體辦理施工勘驗及竣工查驗制度,除了加強整合安全設計審查制度外,對於強化施工勘驗及落實竣工查驗層面,增訂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應由第三方專業團體完成施工勘驗及竣工查驗合格後,才能繼續施工或核發使用執照,透過第三方專業團體力量,強化建築管理三級品管防線。
修正草案第三項重點則是強制實施「建築管理前建築物申領使照」,林慈玲說,條文針對既有的合法建築,現行法律規定低強度的住宅使用,要變更為高強度的營業使用,須申請使用執照,但法律沒有裁罰的規定,導致業者若未申請使照,無法有效處罰予以要求;未來修法後,一定規模以上、有營業使用事實者,未依規定申請使用執照,得處罰2萬~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