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沒訂節能目標 政院擬最高罰50萬

【記者郭曜榮/台北報導】

行政院22日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國內企業與機構若未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計畫,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經濟部次長龔明鑫22日在行政院記者會上表示,這次修法有四大重點,其中為促使廠商、業者或用戶遵守節能法規,擬提高違反節能規定的負擔,罰鍰從現行的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可按次加倍處罰,改為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並在機關網站公布該廠商、業者或能源用戶的名稱,再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按次加倍處罰。

違反節能規定的行為包括:廠商未建立能源查核制度,或是未訂定、未執行節約能源目標及計畫;未裝置汽電共生設備;違反不准進口或在國內銷售的規定;超過能源使用數量或未符合能源種類及效率;以及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或要求提供資料的命令。

其他的修法重點,包括:因應《電業法》修正,修改能源研究發展基金的徵收對象及方式,小型業者有一些豁免;增訂能源供應事業應提供主管機關,能源用戶的能源使用資料就節能減碳做出最完整的規劃。

最後則是擴大稽查主體,增列地方政府協助查核。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這次修法增列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該法的查核作業,例如經指定的既有能源用戶,其相關設備的能源使用及效率應符合節能規定,將有助強化地方政府節約能源管理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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