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宅弱勢保障30% 最長可租12年

【記者吳旻洲、蕭軒/台北報導】

為達成總統蔡英文8年20萬戶社會住宅的政見,行政院院會1日通過《住宅法》修正草案,大幅翻修現行規定。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新版《住宅法》將社經弱勢比率由現行10%提升到30%,且對未設籍於當地的青年創業者,提供一定比率入住,例如台北市訂為5%,但入住後必須設籍。

內政部表示,此次修法有4項重點,包括地方政府辦理社會住宅用地,若屬公有非公用土地,得辦理長期租用,以減輕地方政府取得土地的成本;其次,增訂中央及地方住宅基金來源,並可自行或協助民間向中長期資金主管機關申請提供資金。

內政部接著說,社會住宅興辦期間的地價稅及房屋稅,可以適當減免並免徵營業稅,以減輕地方政府或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的稅賦負擔;最後,明定主管機關可設立、指定或委託專責法人或機構辦理社會住宅,以結合民間專業能量與資源。

花敬群表示,社會住宅的租金將分級收費,依照承租者能負擔的經濟能力,分為經濟弱勢、社會弱勢和一般人;且未來社會住宅不會只有住宅,會保留一定空間做為社區附屬設施,如青年創業、長照。

花敬群強調,修法後弱勢家庭最多可以租用12年,因為政府現在興建的戶數少,不敢一開始就承諾永久居住,這樣興辦的壓力會很大,希望透過12年政策推動和努力,12年後可以不用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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