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專欄】護士待產 診所不給薪
問:愛麗絲從護校畢業後,就在台南的一家診所工作,到現在也有1年多了。
去年愛麗絲和丈夫彼得結婚後,很快有了小孩。轉眼間,小孩也快出生了,但這時診所的負責醫師柏斯卻說:「如果妳要請產假,依照診所的慣例是不會給薪的。」愛麗絲回家跟彼得商量怎麼辦才好?
答:
過去實務上常為人詬病的,就是第一線辛勤的醫護人員是否納入《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的問題,但是自民國103年1月1日起,護理人員已全面納入《勞基法》保障範圍內。
依照今年實施的新法規定,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加班時間、出勤紀錄等都有規定。
愛麗絲碰到的問題,依照《勞基法》第50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4星期。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因此,診所依法應給予愛麗絲8個星期的產假,而且應給予受僱超過6個月的愛麗絲產假期間的全部工資。
附帶一提,勞動部曾於民國103年10月7日發布解釋令「勞動條2字第1030131931號令」,明定雇主應以女工分娩前一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計給產假工資,且金額不得低於平均工資。
因近年來,勞雇雙方於契約中約定一部分工資,視勞工績效表現等浮動計算的情況越來越多。有雇主恣意認定女工產假期間因為沒有績效,所以不發給浮動工資,只給本(底)薪,嚴重影響女工產假期間的工資權益,因此勞動部主動檢討並做成解釋。雇主如有違反,依《勞基法》得處以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建議愛麗絲可先向當地縣巿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如無結果,也可考慮採取訴訟程序,以保障自身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