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三法三讀 新聞不得置入廣告
爭議3年的「廣電三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廣播電視法》與《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案,終於趕在立法院第八屆會期最後一天晚上完成三讀,其中最具爭議的黨、政、軍進入媒體門檻,經黨團協商後決議維持現狀。此外,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著手規劃有線電視「分組付費」的實施辦法,並在明年6月前送立法院審查。
由於過去「置入性行銷」無法源依循,僅靠行政命令管理,「廣電三法」修法後明訂,媒體不得於新聞及兒童節目進行置入,節目若為置入性行銷時,不可刻意影響節目內容、直接鼓勵購買或誇大效果,並應依規定於節目播送前、後明顯揭露置入商品或品牌的訊息;此外,政府與候選人也不得對媒體進行置入性行銷,媒體若接受政府委託後,節目必須揭露是否政府出資、製作、贊助或補助的資訊。
新法也將「購物頻道」納管,系統業者應依《衛星廣電法》規定,取得執照方可經營「購物頻道」等。至於媒體的爭議報導,無管道可申訴,未來新法也明定,廣播電視業應設有自律委員會等內控機制,將有正式法源依據,維護媒體工作者專業倫理。
此外,為促進有線電視與中華電信MOD等業者競爭,《有線廣電法》也將「擴大有線電視經營區規模」法制化。同時,《廣播電視法》新法明訂,廣播與電視節目本國自製節目比例不得少於70%;戲劇不得少於同類型節目50%,保障本國自製節目與戲劇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