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法三讀 避免高鐵爛帳重演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15日三讀通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修正案,規定政府對重大公共建設案的補助、貸款利息補貼,從開始興建更改為完工營運後才會給予,或是依照營運績效高低給予補貼,並於投資契約中訂明補貼的方式與標準。

現行《促參法》規定,若公共建設仍未具完全自償能力,政府可針對非自償的部分補貼貸款利息或投資部分建設。但為了避免不適當的補助破壞專案融資的誘因機制,引發投機行為,三讀通過《促參法》的條文規定,政府可補貼其所需貸款利息,或按營運績效給予補貼,在投資契約中明定。

新版《促參法》也規定,各級政府在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前,須進行可行性評估,包括邀當地學者專家、地方居民和民間團體舉行公聽會。如不採納居民、團體的反對意見或建議,應在可行性評估報告中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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