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基法》三讀通過 部落獲公法人地位
立法院1日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兩法修正案,原民部落依其傳統規範,擬定組織章程,未來經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將具「公法人」地位。另外《身障法》規定大眾運輸全面零障礙。
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立法院1日三讀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修正案,新修訂條文明定,部落依其傳統規範,擬定組織章程,未來經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將具「公法人」地位,可設部落會議,讓原住民部落更為自治。
提案增訂的國民黨立委鄭天財表示,《原基法》已明訂部落可作為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的申請人,藉此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及創作收入,卻未就部落的法律地位及權利義務規範,應立法予以補正。
鄭天財強調,原住民族部落在台灣數千年來,一直是傳統社會、政治、經濟與文化的重要基礎,但從鄭氏、清朝、日本到中華民國政府,卻都忽略部落存在,即使納入《原基法》也疏漏應有的法律地位及權力義務,如今增訂通過,象徵原住民族將找回失去的「根」。
《身障法》過關 大眾運輸全面零障礙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案,新法規定,所有大眾運輸都必須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未來公共設施主管機關也將依身權法規範設計無障礙設施、設備,有助於身障者能自由進出公園綠地、休閒廣場等,以及公平使用遊樂設施。
此外,新法也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申請手語翻譯服務窗口,另依身心障礙者實際需求,提供同步聽打服務。
新法上路後,各級交通主管機關也需令運輸營運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屆時若未提出替代方案或未改善,將被開罰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